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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门诊就诊医疗补助通知

来源:校工会 发布日期:2008-06-20
各单位、部门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3号):从2008年1月起给予学校在职人事代理人员门诊就诊医疗每月补助人民币3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就诊:须在湖州市医保指定医院。
 
       二、就诊用药:须在湖州市医保规定范围。
 
       三、补助方式:凭就诊发票及用药清单经医学院门诊部审核后支报,具体报销时间为教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同时进行(请关注财务处通知)。
 
       四、其他事项:若当月未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积累,但全年支报不能超过360元。
 
       此办法从2008年1月起执行,若湖州市有优于我校的新政策出台,此办法即停止执行,同时执行湖州市政策。请各单位、部门告知相关人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