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3号):从2008年1月起给予学校在职人事代理人员门诊就诊医疗每月补助人民币3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就诊:须在湖州市医保指定医院。
二、就诊用药:须在湖州市医保规定范围。
三、补助方式:凭就诊发票及用药清单经医学院门诊部审核后支报,具体报销时间为教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同时进行(请关注财务处通知)。
四、其他事项:若当月未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积累,但全年支报不能超过360元。
此办法从2008年1月起执行,若湖州市有优于我校的新政策出台,此办法即停止执行,同时执行湖州市政策。请各单位、部门告知相关人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