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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审计局审前公告

来源:监察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5-06-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建议对刘希平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函》(浙组函〔2015〕7号)及《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审办文〔2015〕15号)的要求,将对刘剑虹同志任湖州师范学院党委书记、胡璋剑同志任湖州师范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刘剑虹同志任湖州师范学院党委书记、胡璋剑同志任湖州师范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点审计2012年至2014年,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15年6月4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2-2037721,0572-2321589    电子邮箱:147642195@qq.com。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湖州市审计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