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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20

  学校党委、行政于5月16日联合印发《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湖师院党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制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照《湖州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对总则、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与职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法律顾问、案件办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健全我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总则要求

  明确法律事务的定义: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等案件办理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有关的法律事务。明确《办法》的适用例外:学校设立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按照法律法规及《湖州师范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其法律事务。

  (二)明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实行“统一归口、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其他二级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三)规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1.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事项明确授权给二级单位或个人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被授权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及时向授权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1.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校管理流程、风险防范,了解学校实际情况。常年法律顾问实行三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2.法律顾问审查学校一般规范性文件及合同,须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审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及合同,须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五)细化诉讼、仲裁等案件办理

  1.学校的诉讼、仲裁等案件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示并取得校长授权委托,由发生案件的二级单位具体办理。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有关案件的统筹协调和督促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2.二级单位拟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前须将法律事务案件审核表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邀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论证。二级单位制订诉讼、仲裁等办理方案,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案情重大的,办理方案需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法律事务

  1.二级单位起草、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2.二级单位办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