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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12

  学校行政于10月28日印发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25〕8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修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22〕29 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及《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为文件制定依据,明确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以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介绍管理主体、股权管理主体、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成果完成人的工作职责,明确各方在科技成果过程中的定位和任务分工。同时,说明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管理流程,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章实施程序主要介绍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程序,涵盖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定价方式、合同签订、收入管理、档案存档与推广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收益分配主要内容为成果转化的收益范围、分配原则以及具体分配规定,同时对市场转化鼓励措辞进行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原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完善,修改后为:(一)以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单项成果转化到账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学校从到账经费中提取92%奖励给成果完成人,8%作为学校收益;单项成果转化到账金额大于1.5万元且不超过50万元的,学校从到账经费中提取93%奖励给成果完成人,7%作为学校收益;单项成果转化到账金额大于50万元的,学校从到账经费中提取94%奖励给成果完成人,6%作为学校收益。

  2.在原文件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增加“许可方式”奖励也可采用现金发放的形式办理,修改后为: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采用现金发放的形式办理。

  3.删除原文件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费按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0%作为技术转移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4.删除原文件第二十条:按规定实施奖励后的学校净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扶持本单位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用于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保障措施主要针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对象,提出的一系列保障支持措施,旨在激发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当事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