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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12

  学校行政于10月28日印发《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25〕8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修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横向科研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充分调研省属重点高校和同类高校情况,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湖师院校办发〔2022〕30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文件制定依据,横向科研项目的定义,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补充更新“第一条”中本办法的制定依据。(见第一条)

  2.删除“第二条”中“对于承担各类非依托单位纵向科研任务,经费的使用按照原纵向科研任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性质可认定为横向项目”内容。(见第二条)

  (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主要介绍各个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删除“第五条”中“纪检监察室”相关描述内容,因纪检监察室无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职能(见第五条)

  (三)第三章合同管理主要内容为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四)第四章项目管理主要介绍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职责、项目组的职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情况的处理、项目分项管理、项目结题等。

  (五)第五章经费管理主要介绍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主要内容为:横向科研经费应用于与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表,经费的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第二十二条”为“学校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标准为到账经费的3%,并下拨给负责人所在学院或未有学院归属的研究机构,具体由学院或未有学院归属的研究机构统筹使用,支出范围包括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及学术会议费等。”

  2.补充“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一是要求所有外协经费填写外协支出承诺书。二是将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也纳入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的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系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范围内。

  3.补充“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需要采购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自行采购”。二是在该条款结尾处增加“合同中约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委托方的,报销时应提供委托方的货物验收和仓库入库证明材料,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委托方的所有权归属证明材料”。因原文件在该条款中,针对项目负责人采购时资产所有权约定为对方单位的,报销时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二十九条修改为“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课题到期后,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应办理横向结题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统一纳入个人横向科研预研基金。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的经费不再收取管理费,经费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