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校等事业单位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当出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时,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学校化解工伤风险的能力较弱。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四部委和省五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规定,湖州市政府同意市本级事业单位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
学校积极响应,现已全部完成10月1日起参保的前期工作。届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职教职工将可以通过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程序后享受保险待遇,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